根据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996全国主要地类面积为:
耕地13003.92万公顷(19.51亿亩);园地1002.38万公顷(1.50亿亩);林地22760.87万公顷(34.14亿亩);牧草地
26606.48万公顷(39.91亿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407.53万公顷(3.61亿亩);交通用地546.77万公顷(0.82亿亩);其余为水
域和未利用土地。
我国土地利用结构
我国土地总面积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土地面积0.777公顷(11.65亩),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人均耕地面积
0.106公顷(1.59亩),不足世界人均数的43%,我国耕地总体质量不高,全国大于25度的陡坡耕地有607.15万公顷(0.91亿亩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的耕地面积只占40%,中低产田占耕地面积的79%。
表1 全国东、中、西部土地利用结构比较
单位:%
土地利用类型 东部 中部 西部 生态退耕14省 土地总面积
100
100
100
100
耕地
28.0
19.9
6.9
8.9
园地
4.2
0.8
0.4
0.5
林地
37.1
32.5
16.2
17.3
牧草地
1.6
25.8
35.6
37.1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6.9
3.4
1.0
1.4
交通
1.4
0.8
0.2
0.3
水域
8.9
4.9
3.1
3.1
未利用土地
11.9
11.9
36.6
31.4
生态退耕14省
土地面积
1228179
422385
805794
1053783
人均土地面积
16.9
9.6
28.3
21.4
耕地面积
138420
83192
55228
93159
人均耕地面积
1.9
1.9
1.9
1.9
坡耕地面积
50078
14906
35171
43543
其中25度以上
8416
1590
6826
7852
我国可开发的后备土地资源不足,其中可开发为耕地的约667万公顷(1亿亩),且主要分布在西北和东北地区。但通过
土地整理可增加耕地达533-733万公顷(0.8-1.1亿亩);工矿废弃地复垦可增加耕地93万公顷(1400万亩)。
耕地保护
1999年全国耕地面积减少84.2万公顷(1262.5万亩),其中:非农业建设实际占用耕地20.5万公顷(307.9万亩),占耕地
减少面积的24.39%;生态退耕减少耕地面积39.46万公顷(591.9万亩),占46.88%;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10.7万公顷
(160.7万亩),占12.73%;灾毁耕地13.5万公顷(202万亩),占16%。
同年开发整理及复垦增加耕地40.5万公顷(607.6万亩),增减相抵,净减43.7万公顷(654.9万亩)。由于生态退耕面积大
幅度增加,同1998年耕地净减少26.1万公顷(392万亩)相比,1999年耕地净减数增加17.5万公顷(262.9万亩)。
1999年有24个省(区、市)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比1998年增加了7个。全年补充耕地比建设占用耕地增加20.0万
公顷(299.7万亩),其中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新疆补充耕地数量最大,4个省(区)共补充的耕地占全部补充耕地总数的
81%。北京、上海、江西、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等7个省(市)未能实现占补平衡。
1999年实现耕地净增的省(区、市)有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西、海南、西藏、甘肃、青海
、宁夏和新疆,比1998年增加了8个省份,其中天津、辽宁、西藏、宁夏、新疆等5省(区、市)1998、1999连续两年实现耕地
面积净增。14个省(区、市)共净增耕地7.2万公顷(108.5万亩),其余17个省(区、市)净减少耕地50.9万公顷(763.4万亩)。
土地市场
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大,到1999年全国累计出让土地达30万公顷左右,收取土地出让金约4000亿元。土地资产效
益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日益活跃,土地市场初步形成。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有效地规范了土地市场。
1999年,全国有23个省(区、市)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13000多宗,面积1000万
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价款114亿元。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057元,成交价明显高于协议地价水平。
我国国有土地资产总量约25万亿元,全国20多万户国有企业拥有土地资产3万亿元。1992-1999年,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处置土地资产的改制企业5万多家,显化土地资产5000多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规划与地籍管理
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强化了规划的实施管理。《1997- 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于1999年4月2日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需报国务院审批的112个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1个省级规划和64个市级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市(地)、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已基本完成,有的已批准实施。1999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实施效果良好
,有效地控制了建设占用耕地。
地籍管理等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土地证书年检,仅8个省就有14.6万宗地补办了登记手续
。1999年,全国共颁发土地证书230多万个,保护了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全国各级土地管理
部门共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近5万起,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法制建设
围绕《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加快配套法规建设。继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基本农
田保护条例》之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于1999年由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土资源部先后颁布5个部门规章
,下发30多个规范性文件,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各地区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这些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严格执法监察,土地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1999年省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立案查处与土地等国土资源有关的违法案
件745件,处理结案率为83%,对 105名责任人提出了行政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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